中新網3月23日電 據中國國土資源報消息,3月10日,國土資源部出臺《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掀起了一場房地產土地調控風暴,被業內稱為“19條”日前引起了基層國土資源工作者的熱議,有人認為“應加強對囤地、捂盤的制度約束和監管”,也有人認為“禁止參加土地競買的期限不能含糊”……
江蘇省溧陽市國土資源局 蔣軍政:
執行“部19條”,首先國土部門自身意志要堅定
發揮“部19條”的政策效力,關鍵在兩點:首先,國土部門自身要意志堅定,只認政策不看人情;其次,地方政府要嚴格執行19條,敢于向自身利益動刀,如土地財政、房地產GDP等,要頂住開發商施加的壓力,不被各種利益所誘惑。這樣才能有效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將地價、房價控制在一個合理水平。
廣西蒙山縣國土資源局 黃登光:
加強供后監管是提高調控能力的基礎
筆者認為閑置土地、“囤地、炒地”是導致政府調控房價政策收效甚微的最重要原因。根據“部19條”,從3月到7月,將在全國開展包括閑置地、“囤地、炒地”在內的房地產用地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這是國家加大房地產市場管理力度強有力的信號,只要持之以恒,就能增強房地產調控能力,促進其健康發展。
陜西省漢陰縣城關國土資源所 李相宏
應加強對“囤地、捂盤”的制度約束和監管
根據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實際狀況,我認為在嚴格執行“部19條”的基礎上,還應限制地產商拿地的數量,即地產商在競得一塊地后,必須在投資一定額度后方可競買下一塊地,最好規定這個限定標準應為總投資額的70%。也就是說,開發商手頭不能有閑置地,只有在投入總投資的70%以上后才能有資格去競買下一塊地。
云南省陸良縣國土資源局 許祥云
禁止參加土地競買的期限不能含糊
“部19條”對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的指標作了明確規定,是新形勢下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的政策依據。但是,筆者認為,《通知》中第四條中關于禁止競買期限的規定不夠明確,會因執行主體和執行范圍不同,導致地域政策規定的互相抵觸。因此,建議對此實行全國統一標準,可參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明確欠繳土地出讓價款、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2年內不得參加土地競買。
遼寧省調兵山市國土資源局 鄧重遠
應明確農民在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的動遷權益
“部19條”中提到了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用地的問題,但未提及棚戶區內的居民動遷安置問題。以遼寧省調兵山市大明鎮大明村為例,在其境內分布著多個國有工礦棚戶區,雖然權屬為國有,但有大量農民住宅在其中。盡管現在工礦企業已經將棚戶逐步加以拆除,農民住宅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因村民的住宅用地沒有得到補償或安置,農民沒有遷出。致使這片國有土地沒有充分發揮其效能,造成國有資產閑置。因此對這樣的問題應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
青海省海南州國土資源局 李青芳
西部欠發達地區落實“部19條”需要五方面的支持
第一,制定房地產供應的國家規劃與計劃,以指導地方的規劃與計劃;第二,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基層硬件設施,保證及時準確上報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平臺信息,同時對“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等定義及建設比例作出詳盡的解釋,以便操作;第三,規范出讓合同內容,保持內容的相對穩定;第四,完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平臺,系統界面應該清晰友好、操作簡單、查閱方便,增加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邏輯檢查功能;第五,加大部門聯合執法力度。
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國土資源局 許麗麗
建議編制住房用地十年規劃
“部19條”中,“編制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是個亮點。希望能圍繞“部19條”的要求,將這一舉措進行細化,由各地國土、建設、房管、發改、統計等部門聯合編制住房用地十年規劃(2011~2020),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相銜接,實行住房用地報批制度。把住房用地指標的審批放在省、直轄市政府,將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總量明細化,分離出一定比例重新向省政府申報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避免個別地方政府打著“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幌子,建“高檔別墅區”。
江蘇省張家港市國土資源局大新國土資源所 王延強
招拍掛出讓應關注地塊“出身”
“部19條”中提到,要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出讓制度,但從基層實踐來看,怕是依法操作卻難有預期效果。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創收,將村里的良田流轉給企業,而村集體可能打著公益事業的旗號使這塊地被征,再通過招拍掛出讓方式讓企業取得,而此時,失地農民的安置工作還沒有完成,還沒有完成占補平衡地塊的開墾,這樣的事情在基層時有發生。筆者建議在土地招拍掛出讓之前,對其“出身”進行驗證,驗證其是否真的用于公益事業建設,安置補償工作是否已到位,是否完成占補平衡,等等。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信息中心 朱敏
要避免土地管理中的“政府失靈”
《國務院工作規則》明確規定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從以往土地政策參與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經驗看,地方政府主要以經濟調節為主,而其他三種職能不同程度存在“缺位”、“越位”和“錯位”現象,尤其是公共服務(包括保障房、住房制度等公共產品的供給)職能嚴重“缺位”,職能不明確造成地方政府不當干預或過度市場化。尤其是在土地一級市場,地方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尋租行為頻繁發生,而公共服務職能嚴重缺失。因此,如何遏制地方政府的獲利沖動,加強其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是政策制定的出發點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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