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期貨市場穩步發展的同時,期貨經紀公司工作人員以“全權委托”方式私下代客理財引發的糾紛亦頻出。上周四,上海期貨同業公會在對上海各大期貨公司此類案件整理、調研基礎上,與華東政法大學商法研究中心展開合作,就此類“全權委托”代客理財的性質和法律風險舉辦了有關案例研討會,以促進期貨行業的健康發展。
上述研討會選取的案例標本,為上海地區某期貨公司未取得期貨從業資格的工作人員與客戶私下達成代為操作并且盈利按比例分成的“全權委托”約定,但因市場風險,截至今年4月底該客戶的期貨賬戶虧損100多萬元。而對賬戶虧損及期貨公司收取手續費提出異議的客戶,以該員工提供虛假信息誤導自己,截留、控制、更改自己賬戶的交易密碼,未經自己指令擅自且頻繁進行期貨交易等,給自己造成虧損,并有套取手續費之嫌為由,向上海有關法院起訴期貨公司,要求該期貨公司為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負責,賠償自己的損失,及返還已分給工作人員的分紅。
而出席上述研討會的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鄭少華及有關期貨業專家,均為此類法律案件中成為被告的期貨公司喊冤。因為國家出于對投資者的保護,不管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還是《證券法》,均明確禁止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全權委托”操盤、禁止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委托,這也形成了期貨市場和證券市場的運行規則。而期貨市場是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有序市場,參與者必須在規則的范疇內進行期貨交易,任何參與者都不應逾越規則,否則后果應自負,嚴重者則應出局。
但上述來自法律界、期貨業的專家,在認同期貨公司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全權委托”操作期貨賬戶應屬其個人行為而不屬于職務行為的同時,亦諄諄告誡期貨公司必須規范業務流程中的細節,否則在期貨行業經多次治理整頓后已屬全球“管理最規范”的中國,上述“不知情”的期貨公司也會受到有關監管部門的處罰。羅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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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曹文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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