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1.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是指中國的宗教事業由中國的宗教信徒自主辦理,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和控制。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是基于我國曾經長期遭受帝國主義侵略和掠奪、有的宗教被帝國主義控制和利用的歷史事實,是我國信教群眾的自主選擇,是我國各宗教處理對外關系的一條重要原則,是宗教事業健康發展的保證。
2.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必須堅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的滲透。
3.要把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對外交往區別開來,鼓勵和支持我國宗教界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更加積極有效地對外介紹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狀況,使我國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國際社會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4.在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中,開展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教育,增強維護國家和民族利益的責任感,增強抵御滲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要把抵御滲透同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結合起來,同解決信教群眾生產生活的實際困難結合起來,同提高全體人民的科學文化素質結合起來,同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基層政權建設結合起來。
(四)關于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1.宗教有其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宗教走向最終消亡可能比階級、國家的消亡還要久遠。宗教既然在我國社會將長期存在,就要正視它、引導它,促使我國宗教界和信教群眾朝著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總方向前進。
2.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團結他們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這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國宗教自身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3.鼓勵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支持他們為民族團結、祖國統一多作貢獻,引導他們反對和抵制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
4.支持宗教界根據我國社會深刻變革、發展進步的實際,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時代要求的闡釋,努力挖掘和弘揚宗教教義、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夯實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思想道德基礎。
5.支持宗教界通過促進宗教與社會和諧相處,各宗教和諧相處,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信仰不同宗教群眾和諧相處,建設“和諧宗教”。
6.做好信教群眾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引導和支持信教群眾在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同時,努力發展經濟、改善生活、勤勞致富。鼓勵和支持信教群眾廣泛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動,豐富精神生活。
7.進一步探索宗教服務社會、服務人群的方法與途徑,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積極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在扶貧、濟困、救災、助殘、養老、支教、義診等方面發揮有益作用。
8.幫助和指導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宗教團體作為黨和政府聯系信教群眾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增強愛國宗教團體的自養能力。深入研究新形勢下培養愛國宗教人士的特點和規律,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要求,推進宗教界愛國人士的培養教育工作。
在宗教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在觀察宗教問題時,要眼中有“人”——信教群眾和宗教界人士;在宗教工作實踐中,要圍繞著“人”,把做好信教群眾工作作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
把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群眾觀結合起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教群眾是人民群眾的一部分。我們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其中也包括信教群眾的利益;我們黨團結依靠最廣大人民群眾,其中也包括團結依靠信教群眾。信教群眾也是我們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團結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是在宗教工作中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的必然要求,是在宗教工作中體現以人為本的必然要求。
把做好一大批“人”——信教群眾的工作,作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務。要切實尊重和保護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增強黨在信教群眾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強對信教群眾的教育引導,深入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國家利益與個人宗教信仰、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開展法制教育,增強信教群眾的法律意識,使他們明白宗教活動只能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堅決反對一切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加強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引導信教群眾養成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健康心態。尊重和保護信教群眾在經濟、政治、社會生活包括宗教生活領域中的合法權益,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使信教群眾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溫暖,增強對黨和政府的感情。引導信教群眾明辨是非,幫助他們認清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國、危害人民利益的本質,增強抵御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把做好特殊的“人”——宗教上層人士的工作,培養一支合格的愛國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作為宗教工作的當務之急。要特別注意做好宗教界人士和愛國宗教團體的工作,充分發揮他們在宣傳政策、協調關系、溝通思想、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對愛國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和培訓,支持愛國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不斷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的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和宗教服務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合格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保證宗教組織的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人士手中。切實關心宗教界人士的生活,積極探索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指導、推動愛國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他們解決編制、經費、辦公條件等方面的實際困難,支持他們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水平。
在宗教事務管理中推進“人本管理”。要尊重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引導愛國宗教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實行民主管理。宗教事務部門要強化服務職能,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和為宗教界提供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宗教事務管理涉及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涉及群眾工作、統戰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涉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有效開展對敵斗爭,涉及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涉及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和睦,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管理系統工程。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宗教事務條例》,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宗教事務又是特殊的社會事務,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應納入科學、規范的軌道,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不斷學習,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在宗教事務管理中堅持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西藏問題上,我們和西方一些人在立場和觀點上的本質區別,不是要不要保護藏族文化,不是要不要保證“西藏文明的延續”,而在于誰才是真正為了民族的根本利益,為了民族的團結和進步。我們必須警惕和反對任何利用宗教分裂人民、破壞民族團結的言論和行動。我們和達賴集團的矛盾,不是民族問題,不是宗教問題,也不是人權問題,而是維護祖國統一和分裂祖國的問題。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們不僅能夠把歷史遺留下的問題處理好,而且要實現包括藏族在內的56個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進步、共同繁榮。
(作者: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 葉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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