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住房市場化改革發展,特別是近幾年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住宅小區和新房成交數量急劇增加,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侵害業主集體利益引發的物業糾紛呈激增勢頭。
由于涉及面廣,業主維權成本和難度較高,不穩定因素多,看似小事的物業糾紛已成為當前影響和諧社會關系的一大隱患和城市發展矛盾的問題之一,亟待引起高度重視,及時完善相應對策和立法缺陷,通過多方合力加以破解。
物業糾紛數量大、群體性強
記者在天津一些基層法院采訪了解到,近五年基層法院受理物業糾紛案件呈現連續大幅增長,物業糾紛案件占基層法院民商事案件總數的比例也從約10%提高到20%以上,正成為一類案件數量大、審理難度大、不穩定因素多的案件。
長期關注這一問題的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賈邦俊說,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處于強勢地位,弱勢的業主不具有對等談判的能力,不僅購房和物業服務合同中往往夾雜著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為擴張自身利益設立的“霸王條款”,而且合同正式簽訂后違反約定的現象也成了家常便飯,勢必造成矛盾糾紛。
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隨機抽取53件物業糾紛案件分析發現,盡管表面上看起來是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但背后實際上大部分是業主認為自身權益被侵害而引發不滿造成的,并且訴訟雙方的糾紛呈現出明顯的不易調和。當拒繳物業費無法實現維權目的時,一些業主甚至開始采取過激手段。
據天津一些基層法院統計,造成群體性物業糾紛原因多種多樣,例如,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后未依法經業主確認,物業企業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違約,在綠化、清潔衛生、安全保障、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車輛管理、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等方面未盡到職責,擅自改變物業用房、共用部位用途,物業服務企業不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物業收費不透明,開發商、前期物業公司或合同期屆滿時物業企業拒不撤出管理區域、移交物業用房、附屬設備、公共設施及辦理相關交接。同時,由于新建小區前期物業往往由開發商指定或與開發商存在隸屬關系,圍繞房屋公攤面積不清、房屋質量不合格、配套設施不完善、綠化不到位、停車位等設施權屬爭議、開發商不兌現承諾問題導致的物業糾紛也比比皆是。
和平區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楊曉琳說,房價這么高,辛辛苦苦花了那么多錢買套房子,而現實中一些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肆意侵害業主集體利益的現象在各地卻比較普遍,利益受到損害勢必引發業主采取各種手段維權。
“物業糾紛涉及的是業主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碧旖蚴懈呒壢嗣穹ㄔ焊痹洪L劉建國認為,不斷增多的矛盾糾紛造成部分小區業主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高度緊張、影響社會穩定,成為一個亟待引起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
天津開發區法院法官張淑珍說,物業糾紛導致矛盾不斷升級,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在于這類矛盾糾紛群體性極強、涉及面廣。當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侵犯業主集體利益時,業主很容易聯合起來,抵觸情緒明顯,往往采取群體性方式來維護自己利益,涉及的人數規模大且矛盾激烈。隨著雙方沖突次數的不斷增加,業主的負面情緒會不斷加劇,致使雙方情緒對立,積怨較深,矛盾尖銳,導致矛盾沖突不斷升級,糾紛對抗形式也由拒交物業管理費、張貼抗議橫幅標語、群體性上訪發展到堵路、暴力沖突事件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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