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防治工作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要把職業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將職業病防治重要指標、主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要制定本地區職業病防治規劃,層層分解目標,明確具體措施,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代表組成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二)加大監管力度。
國務院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認真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各地區要針對本地區職業病危害特點,加大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人群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損害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違法行為。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發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相互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三)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
進一步健全職業病防治法配套法規、規章。制訂、修訂職業病危害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危害防護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性能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與職業病診治等技術標準和規范,研究制定高危行業、中小企業職業病防治標準、指南和規范,完善職業病防治技術標準體系。
(四)加大經費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職業病防治籌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職業病防治。用人單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各級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職業病防治補助政策,保證必需的工作經費。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
(五)積極開展國際合作。
認真履行有關職業衛生國際公約。進一步加強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和國外民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大力宣傳我國職業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成果。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適時開展《規劃》實施的督查和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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