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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2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市分行為某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3150萬港元,結匯資金申報用途為購地保證金,實際上是向某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貸款,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分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9年1月20日至5月22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華支行為28位境內個人辦理跨境收匯業務,其中20人和8人分別從境外同一付款人收款,收匯后立即結匯劃轉給某境內個人,屬于分拆結售匯,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支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7年11月21日和2008年3月27日,中國銀行寧波鎮海支行為某公司辦理外債結匯1358萬美元,結匯用途與外匯局核準用途不一致,且未在規定期限將結匯資金直接付給收款方,違反外債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責令該支行改正并處以罰款。
2009年5月7日和8日,中國銀行西寧古城臺支行為某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8530萬港幣和2820萬港幣,結匯資金用于資本投資,超出該公司經營范圍,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支行做出暫停結售匯業務三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德國北德意志州銀行上海分行為多家中資銀行辦理信用證進口代付業務12筆,共計2698萬美元。該行在未通知中資開證銀行的前提下,將對上述中資銀行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其境外分行,違反了外債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分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8年2月1日,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為香港某居民辦理結匯1100萬港元,用于購買非居住用房,違反國家關于境外個人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購買自住商品房的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分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金本結匯35筆共計超過1億元人民幣,未嚴格審核或依法留存結匯憑證等,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分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9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營業部轄屬臺江支行等機構未按規定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涉及42筆,金額折合26.5萬美元;轄屬鼓樓支行等機構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延期付匯業務,合計3筆,金額折合294萬美元。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上述各支行做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李雨謙) 參與互動(0) |
【編輯:孟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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