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修訂: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等應取得適航許可
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 謝雁冰 李京澤)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設計、生產、進口、維修和飛行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適航許可,按照規定無需取得適航許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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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從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生產的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
修訂草案三審稿對加強旅客權益保障增加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機場運營人應當合理安排運力、調配資源,加強對設施設備的檢查和維護,減少因自身原因導致的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同時,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機場運營人及時、準確發布信息通告,告知旅客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動態。
修訂草案三審稿還增加規定,航空人員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完善的航空人員勞動保護、健康管理制度,為航空人員保持良好的身體和心理狀態提供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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