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三審 明確國家和地方規劃之間關系
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 謝雁冰 曾玥)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22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明確,國家建立健全“由國家和地方規劃共同組成,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國家規劃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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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國家發展規劃,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包括根據需要提出的遠景目標”。
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對國家規劃體系作出了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國家規劃體系既包括國家層面的各類規劃,也包括地方規劃,需要妥善處理好這些規劃之間的關系。草案三審稿將這一款修改為:“國家建立健全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由國家和地方規劃共同組成,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國家規劃體系,形成規劃合力。”
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為進一步具體體現這一要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編制國家發展規劃應當“堅持頂層設計和問計于民相統一”,同時增加規定發揮“行業協會”的輔助支持作用。
草案三審稿還根據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對相關表述作修改完善:將國家發展規劃主要內容中的“重點任務”修改為“重大戰略任務”;增加規定圍繞實施國家發展規劃,促進“消費、投資、貿易”等政策協同發力;將國家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修改為“動態監測評估”。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有關內容,明確規定:“國務院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增加一款規定:“國務院國家發展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承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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