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要求員工轉崗,第二天將其辭退,合法嗎?
第一天通知員工轉崗,第二天就要求其離職,公司的這一操作是否合法?近日,記者從北京市總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獲悉了該案的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公司在沒有對員工進行針對性培訓的情況下,在要求其轉崗的次日通知其離職,該行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案涉公司支付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8萬元、工資差額1.7萬余元。
|
【案情回顧】
2020年11月19日,小方入職某公司從事軟件測試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表示,小方入職后存在拒絕工作安排等行為。此外,因認為小方工作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工作,公司向小方下發了《轉崗通知書》,但其拒絕接受。
“我是測試技術人員,與客戶溝通不是我的本職工作。”小方表示,因他未接受公司安排的客戶溝通工作,加上供應鏈項目測試時間較長,公司便以他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要求其轉崗至“現場運維崗”,次日又向他發出《離職通告》。小方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仲裁委裁決,公司應支付小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8萬元、相關工資差額等。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
公司辯稱,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公司可以根據業務和經營需要調整小方的工作崗位。公司提出,小方多次拒絕公司安排的正常工作,且工作效率低、質量差,多次引發客戶負面反饋。上述事實足以證明,小方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有權將其解雇。
小方則認為,公司從未向他出示或告知過任何內部規章制度,且自己的崗位為軟件測試崗,其對于部門主管提出的要求、客戶反映的問題,均能積極溝通、給出解釋并提出建議,已屬盡職盡責,并不存在無法勝任工作的情形。
故小方認為,公司未與其協商一致就調整其工作崗位并不合理。在要求其轉崗的次日通知其離職,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因公司安排的客戶溝通任務并非小方本職工作,后者拒絕這一安排具有合理性。小方在工作中對公司提出的問題均給出解釋,未見其存在不服從公司管理安排等情形。
法院指出,公司將小方從“軟件測試崗”調整為“現場運維崗”,兩個崗位的工作內容不具有關聯性、技能要求差異顯著,公司亦未就轉崗必要性、薪資待遇一致性等問題提供合理解釋。因此,小方拒絕轉崗安排,并無不當。
此外,即使公司認為小方不勝任工作、需要轉崗,亦應依據《勞動合同法》對其進行培訓。然而,公司卻在要求小方轉崗的第二天通知其離職,該行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案涉公司支付小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8萬元、工資差額1.7萬余元。對此,該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北京市總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北京謙君律師事務所律師武麗君表示,用人單位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法定程序與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即使勞動者確實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仍需履行培訓或合理調崗義務,在對該勞動者進行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后,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且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該案中,公司在對小方發出《轉崗通知書》的第二天即發出《離職通告》,沒有給予員工適應新崗位的時間或接受培訓的機會,顯然不符合相關法律設立的實質目的。(記者 賴志凱 工人日報)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92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