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主播勞動權益如何保護?警惕平臺故意“去勞動關系”
12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召開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新聞發布會,通報上海一中院近4年涉新業態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的總體情況,并發布6件典型案例。記者注意到,涉及最多的是外賣騎手和帶貨主播的勞動權益維護案例。
白皮書顯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上海一中院審結的涉新業態勞動爭議二審案件數呈現逐年略微上升趨勢。從涉訴主體職業分布來看,騎手占比32%,占比最高;除此之外,還包括快遞員、客服等電商運營人員、主播、博主、網約車司機等。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案件中一半以上都出現了請求確認勞動關系以及請求支付工資差額、加班工資、未休年假折算工資等訴求。
“勞動關系”確認難、維權難
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庭長方方介紹,“確認勞動關系”是當前新業態從業人員維權面臨的新挑戰。而“確認勞動關系”本身,就是從業者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的前提。
在一起案件中,外賣騎手夏某在T公司站點工作,通過平臺App接單,報酬按派送單數結算(6元/單,月超900單部分7元/單),T公司提供電瓶車但從報酬中扣除租車費,且未為夏某辦理用工登記。工作半年后,T公司將夏某移出工作群并封禁其平臺賬號,導致其無法工作。因此,夏某訴至法院,要求T公司支付工資差額800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881.50元。
雖然夏某能提交微信聊天記錄佐證,比如T公司每日組織晨會、制定違規處罰規則、夏某需遵守固定上下班時間等,但在一審中,法院仍然認為夏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受T公司管理,雙方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人身與經濟從屬性。
夏某因此上訴至上海一中院。二審中,法院認為T公司通過晨會點名、違規罰款(如拿錯餐、超時、缺席晨會)、固定上下班時間等行為,對夏某實施了日常用工管理,符合勞動關系人身從屬性核心特征。
在確定勞動關系后,按照T公司規定,騎手拒單兩次才可勸退,而該公司以拒單一次為由就直接解除夏某勞動關系,缺乏事實依據。法院認為該行為屬違法解除,二審支持夏某的訴請。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新業態外賣騎手與用工主體的勞動關系認定,需突破“計件報酬”“靈活接單”的表面形式,應重點審查企業的用工管理實質,“平臺經濟下,支配性勞動管理行為是判斷勞動關系的核心,不能僅以靈活用工為由否定勞動關系”。
白皮書指出,當前平臺用工結構復雜導致實際用人單位識別難。不少從業人員自身也難以準確判斷其勞動關系的相對方,告錯用人單位的情況時有發生,增加維權成本,而其所能提供的證據有限,也給法院準確認定實際用人單位帶來一定挑戰。
個別用人單位絞盡腦汁設計“去勞動關系”
法官們在實踐中發現,有的企業為減少用工成本,專門進行了“去勞動關系”設計,通過與新業態從業人員簽訂各類民事協議意圖排除勞動法的適用,甚至會引導、強制要求從業人員注冊個體工商戶,以個體工商戶合作承攬名義提供相應服務。然而在協議實際履行過程中,相關企業卻又對從業人員進行強從屬性勞動管理,導致法院審判時準確判斷二者真實意思表示、確定雙方法律關系性質,存在一定困難。
一邊設計“去勞動關系”,另一邊平臺或其合作企業卻又常常通過“算法引導、薪酬設計、顧客評價機制、懲戒措施”等各種機制在實質上更加嚴格、隱晦地控制從業人員。這使得識別勞動從屬性、支配性勞動管理變得復雜。
白皮書稱,當前,算法的不透明性導致難以準確計算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而這種算法規則通常由平臺企業單方掌握,從業人員難以獲得,致使發生爭議時,從業人員面臨舉證困境。不透明的算法一方面可以實現對新業態從業人員精細而隱蔽的技術控制,另一方“去勞動關系化”的用工傾向致使勞動權利保障方面存在薄弱環節。
在一起案件中,法官要穿透多個關聯公司,揭開層層混同用工的“面紗”,才能識別真實的用工主體。
Y公司系某外賣平臺運營主體,2024年1月與L公司簽訂《服務承攬合同》,將某站點配送業務交由L公司承攬。L公司100%持股E公司、H公司。2024年4月,劉某經平臺工作人員指示,掃描二維碼與E公司簽訂《自由職業者服務合作協議》,在某站點從事配送員工作。劉某需通過App考勤且受站長管理,工資由H公司發放。2024年4月14日劉某受傷后,申請確認與L公司于2024年4月5日至同年4月1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上海一中院法官在審理中發現,E公司、H公司均為L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且E公司的服務范圍為河南,與劉某的實際工作地點上海完全不符,承辦法官說:“可見《自由職業者服務合作協議》是L公司為規避勞動關系而安排的形式協議,劉某與E公司無真實合作意圖。”這一過程中,劉某的入職、管理、報酬實際上均由L公司主導,E公司、H公司僅分別承擔簽約主體與發薪主體的角色。最后,法院認定劉某與L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承辦法官認為,在外賣配送領域,用人單位以形式業務分包、要求騎手注冊個體工商戶等方式規避勞動關系的,并不能掩蓋實質勞動關系。
網絡主播“競業限制”約定不明煩擾多
除外賣騎手外,網絡主播也是涉新業態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角”。他們的困境往往是“競業限制”。
章某2020年3月入職F公司任直播主播,并與公司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雙方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兩年內章某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F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另有競業限制補償金、違約責任等內容。觸發競業禁止約定的條件是——員工在“主播達人號”粉絲大于等于10萬且任一單月銷售額達到200萬元。
2021年8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F公司訴請章某支付違約金916354元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理由是,章某在職期間使用的兩個主播賬號加起來粉絲超過10萬。其中第一個賬號為F公司注冊賬號,多人共用,粉絲超10萬;第二個賬號為章某個人賬號,離職時粉絲不足10萬。
上海一中院法官審理認為,在競業限制條款文義存在歧義的情況下,應當以詞句的通常含義為基礎來進行確認。章某在職時與其他主播共用公司注冊賬號,離職后未再使用,該賬號仍由F公司運營,不具備員工個人專屬屬性;章某個人賬號,僅由其專用,更符合“主播達人號”的通常理解。
比較重要的一點是,章某后來雖然詢問過公司競業補償的計算方式,但后續立即退回F公司支付的補償金,表明其明確拒絕履行競業義務,雙方未達成新的競業限制合意。因此,法院判決章某未觸發競業限制條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特別指出,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有的用人單位與網絡主播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未明確主播賬號、直播賬號的歸屬、粉絲統計范圍等,粉絲數、銷售額等不能明確量化,這種“約定不明”的情況會給雙方都造成困擾。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燁捷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5年12月30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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