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問|范磊:為何“流動嵌入”式民族關系是多民族國家發展的必然趨勢?
中新社濟南4月3日電 題:為何“流動嵌入”式民族關系是多民族國家發展的必然趨勢?
作者 范磊 山東青年政治學院公共外交研究院院長

民族問題從來都不只屬于文化或社會范疇,而是現代政治文明發展進程中以國家認同與治理為核心的結構性議題。在中國式現代化加速推進的大環境下,人口跨區域流動、社會關系網絡重構與信息傳播方式變革等,正在推動中國傳統民族關系由“空間分隔”向“流動嵌入”全面轉型。在這一過程中,如何在多樣性持續存在的前提下,形成牢固的國家認同,成為國家治理現代化必須回應的基本命題。

以法律強化多元族群的國家意識是現代國家的普遍規律
國家主權不僅體現在地理意義上的疆域范圍,更體現為統一的政治認同結構。通過法律形式來強化國家意識,使多元分布的族群認同逐步匯聚為統一的國家認同,是現代國家建構的普遍規律。
以新加坡為例,1819年開埠后,新加坡近代化進程開啟。東西方交通“十字路口”的地理便利,為該國移民社會的形成奠定了客觀基礎。隨后,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東亞、南亞和東南亞海島區域的各色人種相繼移入,新加坡的人口結構也日趨多元,現代新加坡多元族群社會的雛形開始浮現。自開埠到建國再到如今,新加坡各族群經過200多年的互動交融,已形成帶有典型馬賽克特質的“新加坡民族共同體”的多彩底色。
在多元族群社會中,族群與國家是一對共生卻又有著內在結構性張力的變量。公民的國民身份與族群身份的雙重性,直接作用于國族建設。如何在國家與多族群之間尋求平衡,以構建國家層面的民族意識,促進國家的善治與發展,是對任何一個多民族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直接考驗。
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邏輯出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制定,標志著中國的民族事務治理由政策驅動向法治引領提升。在社會快速流動與要素跨區域配置常態化的條件下,通過立法形式確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基礎性地位,意味著中國將構建共同的國家認同,由“政策倡導”轉化為“法律規范”,提升了治理體系的制度剛性,真正實現了“有法可依”。

中國構建“共同性與差異性相統一”的新型民族治理邏輯
現代國家運行的基本規律表明,共同的政治認同是制度穩定的前提,而多樣性必須在這一框架內實現有序表達。從世界范圍來看,如何在統一與多樣之間取得平衡,始終是多民族國家在民族治理實踐中沒有停止過探尋的基礎難題。
不同國家在處理本國民族問題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治理路徑。以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國家采取“熔爐式”同化模式,強調單一文化認同;以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為代表的部分國家推行文化多元主義,強調差異保護;像新加坡這樣的國家則通過組屋民族比例配額、雙語教育、就業扶持等制度性嵌入推動民族融合。
在新加坡的發展歷程中,面對獨立后國內族群關系的復雜情況,新加坡通過軟性的宏觀政策引領推動族群和諧的實現,并依托硬性的具體制度保障塑造了多元共融的治理模式。具體而言,執政的人民行動黨,通過軟硬并舉的復合型治理思路,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個領域協調了原本松散甚至存在隔閡的族群關系,借助組屋種族配額制度、集選區制度、雙語教育政策等,從不同維度弱化各族群和宗教社群之間曾存在的尖銳矛盾,最終在持續消解族群之間以及族群與國家之間斥力的基礎上,形成了“多元共融”的嵌入式治理模式。
中國則形成了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核心,各民族平等團結、共同繁榮的“多元一體”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在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了各族同胞作為中華民族共同體一員的共同身份,系統深化了國家認同與文化多樣性之間的關系結構,強化國家意識和國家認同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主導地位。這種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融合而非同化”的基本理念,既避免了單一文化壓制多樣性的路徑,也防止了過度多元導致認同分裂的危險,從而在統一與多元之間達成動態平衡。
這一模式突破了西方話語中“同化——多元”的二元對立范式,構建出“共同性與差異性辯證統一”的新型民族治理邏輯,既繼承了中華文明“多元一體”的民族治理歷史傳統,又契合現代國家建構的發展規律。

“互嵌式”社會結構推動新型民族關系走向“共融”
在統一多民族國家中,推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實現國家認同內生發展的關鍵機制。
縱觀新加坡的歷史,其社會的異質性、族群關系的復雜性都曾成為國家認同構建的“攔路虎”,但有序的交往交流交融,卻最終讓其形成了遠超自身體量的國際影響力,最終實現了真正的“小邦大治”。
通過新加坡的經驗不難發現,要實現各族群在國家結構下的制度規范認同、觀念價值認同和語言文化認同,建構起多元一體的民族共同體,必須有軟硬并舉的政治與社會結構做支撐,也就是相對包容的政策、有效且強有力的制度,以及基于此形成的高效治理體系。
新加坡“互嵌式”的社會結構建設,進一步推動新型民族關系由“并存”走向“共融”。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實踐路徑,讓抽象的國家認同成為具象化生活經驗的升華,從而以生動的方式增強共同認同的穩定性與情感基礎。這種制度引導與社會養成相結合的發展路徑,推動實現了從“物理接觸”到“心理認同”的跨越。
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不斷深化理解與信任,形成平等團結、互助合作的社會關系網絡。這種基于情感的深度互動不僅提升了國家凝聚力,也構建起多民族共同發展的社會基礎。

民族團結法治化是新時代多民族治理現代化的基本訴求
中國的民族政策并非靜態的存在,而是隨著經濟發展與社會結構變化動態調整的。從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到流動人口管理辦法,再到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設,其演進路徑體現出明顯的制度適應性。
部分西方國家輿論將中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推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構建共同國家認同的實踐努力,扭曲為所謂的“同化”,這一判斷嚴重違背事實,且在理論上缺乏合理性。該法回應的是城市化背景下的民族融合問題、全球化背景下的認同競爭問題,以及國家安全背景下的凝聚力問題,是新的時代語境下多民族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戰略訴求。
現代政治文明體系中,構建共同的語言體系、法律權威與核心認同,是國家建構的題中之義,也是應對國際格局深刻變化背景下分裂主義風險、意識形態滲透的必然要求,否則國家“善治”將成為空中樓閣。
長期以來,中國推動民族治理的制度實踐強調“融合而非同化”,其要義是在共同的國家認同框架內實現多元共融。各民族文化在法律保障下得以延續與發展,同時通過制度安排實現交往交流交融,從而形成既多樣又統一的社會結構。
中國的這種路徑,既不同于消解差異的同化模式,也區別于放任差異的“碎片化多元主義”,既強調“美美與共”,也注重在此前提下的“各美其美”。最終,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保障統一的國家認同與多元文化的有機共生,構建起平等團結、多元共融的民族共同體。(完)
作者簡介:

范磊,山東青年政治學院公共外交學院院長、副教授、法學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東南亞區域、民族政治等領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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